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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韩城市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09    来源:48365365备用网站    作者:韩城市人社局    发布人:韩城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A A+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

《韩城市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已经20166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27

韩城市关于做好2016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结合《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韩政发〔20158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就业平台。坚持每月18日定期召开人才招聘会,精心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场招聘活动,积极利用微信公众号、QQ群、招聘网站等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岗位就业平台信息库,促进就业岗位对接。

二、开展就业援助。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台账,将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制定“一对一”的个性化帮扶方案,落实专人包联负责,通过包联帮扶促进其实现就业。

三、提升就业服务。打造“1+12”就业创业政策免费服务包,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落户等12项服务。

四、鼓励企业吸纳。对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按照培训的专业和课时给予每人480-960元岗前培训补贴。小微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按照每人600-1200元给予补贴。

五、鼓励开展创业。组织有意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实际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机构提供后续跟踪服务指导且参训人员在6个月内成功开业并正常经营的,按每人800元标准再次给予补贴。

六、给予社保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七、发放创业贷款。对毕业5年内个体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创办公司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为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政府给予100%的贴息支持。

八、支持入园创业。对入驻双创园区创业的各类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除房租、水电、培训等方面费用。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孵化资金补贴。

九、实施税费减免。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十、实行兜底安置。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进一步拓展毕业生见习基地,推荐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参加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对见习期间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生活补贴,并按每月20元标准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提供各类就业服务后仍难以就业的困难毕业生,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方式进行托底安置,确保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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