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   生育保险  >>   正文
韩城市生育保险业务流程
发布时间:2018-05-29    来源:48365365备用网站    作者:韩城市人社局    发布人:韩城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A A+
 

一、参保登记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时需提供:1、《社会保险登记表》;2、《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情况表》3、《生育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各一份。

业务经办人员:1、审核参保资料;2、核对参保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3、对相关表格进行签字盖章;4、建立数据库并报办公室汇总;5、参保资料的整理保管。

二、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单位应在本次缴费期结束前进行下次缴费申报,遇有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在缴费申报时填报《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并于每月10日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全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业务经办人员:1、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2、每年3月前督促参保单位报送全体参保人员情况表一份;3、每月25日前督促参保单位递交人员增减变化表,并及时录入数据库;4、每月28日前将增减人员电子档,报办公室逐月汇总。

三、待遇审核

(一)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政策对产假的规定是: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8(其中产前休假15)

2、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晚育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10天护理假。

5、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7、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停发,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本人当年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本细则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假期天数

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原工资标准从原渠道发放。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继续为其交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

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或者职工本人持生育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及复印件,妊娠诊断证明、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的《韩城市职工生育保险住院(门诊)审批表》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参保职工持《韩城市职工生育保险住院(门诊)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后所需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进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

1、顺产1800元。

2、剖宫产4000元。

3、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4、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1200元。

5、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6、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7、皮埋术300元。

8、皮埋取除术150元。

9、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0、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1、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2、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韩城市人民医院、韩城矿务局总医院、韩城市计划生育服务站、韩城市妇幼保健院、龙钢医院。

业务经办人员:1、审核生育职工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诊断证明真实性;2、审核该职工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①该职工所在单位是否连续全额缴费;②该职工是否参保;③该职工缴费是否满一年)

(四)统筹地区外生育:

职工因户籍所在地、医疗技术限制等到统筹地区外生育的,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韩城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费用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生育职工本人所在单位结算,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

(五)产前检查费:

参保女职工从确诊怀孕到生育前的产前检查,可享受产前检查费500元,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六)男职工生育补贴:

遇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由生育基金支付给该职工生育补贴1000元。该职工配偶参加生育保险的,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住院病历复印件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业务经办人员:1、审核生育职工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诊断证明、发票、病历真实性;2、审核该职工及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①该职工所在单位是否连续全额缴费;②该职工是否参保;③该职工缴费是否满一年)

四、待遇支付

每季末20日前汇总本季度生育待遇审核资料,填制《生育保险基金申请表》,报财政局申请基金,次季初进行支付。

业务经办人员:1、汇总生育保险待遇资料;2、待遇资料交基金会计制作基金申请表;3、基金出纳报财政局申请基金并督促按时拨付;4、经复核后由生育基金出纳进行支付;5、待遇资料的整理保管;6、建立待遇支付数据库。

【   打印  |   关闭  |   纠错  】

纠错平台

纠错平台

  • 版权所有:48365365备用网站    国家信息产业部:陕ICP备10202825号
  • 陕公网安备:61058102000165号    您是第位浏览者
  • 中国 陕西 韩城市桢州大街南段人力资源大楼    邮编:715400

韩城市人社

韩城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