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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工作须知
发布时间:2016-09-28    来源:48365365备用网站    作者:韩城市人社局    发布人:韩城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A A+
 

一、失业保险参保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工

二、失业保险缴费的标准

1、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0.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0.3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2、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单位和职工个人不再缴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失业人员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

1)应征服兵役的; 
2)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4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2)移居境外的; 
 (3)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五、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六、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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