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   人事管理  >>   正文
关于印发《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8    来源:48365365备用网站    作者:韩城市人社局    发布人:韩城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     A A+
 

中 共 韩 城 市 委 组 织 部

48365365备用网站

关于印发《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干部职工管理,严肃请销假纪律,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党政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精神,现将《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切实贯彻落实。同时,2008年印发的《韩城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暂行规定》废止。

一、认真学习,切实落实

各单位要在认真学习《规定》精神的基础上,建章立制,进一步强化人事管理,规范和完善本单位请销假制度和程序,做好请销假备案工作;既要切实保障职工正常请休假权益,又要严格执行请销假相关制度,坚决杜绝违规请休假行为。

二、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请销假管理,落实资料备案制度。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将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和通知精神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原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跨年度请假的人员,从20151月起,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韩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省、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节假日放假和请销假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有遵守请销假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规定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章  主要节假日

 

第四条:年节假。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其中:

(一)元旦:放假1天(11日);

(二)春节:放假3天(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节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节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天,其中:

(一)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3月8日);

(二)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5月4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五条:年休假。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婚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

第七条: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哺乳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二至十天的护理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一)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出休息1天。

(二)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陕西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女职工哺乳期放假规定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59)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职工,在其工作又能离开的,可由本人自愿申请,领导同意,在其产假满后给予一年的婴儿哺乳假。

第八条: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九条:病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正常参加工作,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可申请病假。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事假。除以上几类假期外,工作人员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事假期限以主管部门批准时限为准。

第十一条:旷工。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假期待遇

 

第十二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年节假、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四条:婚丧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产假、护理假、节育假、哺乳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资金和补贴照发。在哺乳假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取暖费照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调资不受影响。在哺乳期间奖金、津贴停发,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其它劳动保险待遇不变。请假期不得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女职工哺乳假满时应按时上班,恢复原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探亲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病假。根据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上述12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精神病患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事假。根据假期长短,享受不同的待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30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三)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四)全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基本工资停发。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条: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的,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其余各类假期,必须按照按照国家及《规定》的相关规定,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审批。

事假: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7天以内,由用人单位审批;7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病假: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因病需请假的,原则上先看病再请假。请假15天以内,由用人单位审批;15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非科级领导干部的负责人,因病、因事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一周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审批权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销假,报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请假程序及所需资料。请假人需书写个人书面申请,同时附有关证明:病假需市级及以上医疗部门证明;婚假需结婚证明及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晚婚证明;产假需医疗证明、计划生育办公室有关晚婚、晚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看护假需配偶休产假证明。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者,一经发现将停发工资,扣除奖励工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

 

第五章    备 案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实行备案制度,工作人员请休法定假,或是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各类请销假须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批准单位应当将相关档案资料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   打印  |   关闭  |   纠错  】

纠错平台

纠错平台

  • 版权所有:48365365备用网站    国家信息产业部:陕ICP备10202825号
  • 陕公网安备:61058102000165号    您是第位浏览者
  • 中国 陕西 韩城市桢州大街南段人力资源大楼    邮编:715400

韩城市人社

韩城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