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有哪些基本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 3 年的; (3)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 ( 自治区首府 ) 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 2 年的;(4)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如何确定安置去向?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6.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安排的规定有哪些?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7.党和国家机关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7月30日
韩城市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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