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二、受理条件
(一)受理的事项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二)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的事项
1、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3、没有提供有关线索且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不清的;
4、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5、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
7、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三、所需材料
为方便举报投诉,使反映的问题及时得到查处,当事人在举报投诉时,准备以下材料:
1、投诉材料(包括事情的经过、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全称、被投诉单位的违法事实及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内容);
2、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出门证、考勤记录等);
4、若举报投诉举报内容为拖欠工资的,还需出示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投诉,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2、隶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当事人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3、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
五、处理期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在90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办理依据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规定》《行政处罚法》等。
韩城市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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